
员工张某退休后返聘至某肉类制品加工公司一车间从事领班工作,工作中不慎将手切割伤,左手食指指尖被切除,该公司将张某送医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。张某认为自己是工伤,要求各种工伤赔偿与公司发生争议。
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张某与某公司系劳务关系,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,无论是人身从属性、管理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均弱于劳动关系,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缺乏事实依据,故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伤认定及赔偿也就不能进行。
经过仲裁委调解,公司考虑张某常年在本公司处工作,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活动的受益人,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,也符合公平原则、人道主义精神及以人为本理念。最终公司支付张某2万元,张某撤回仲裁申请。(赵方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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